(二)机制转换阶段(1981-1994年)

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: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,市场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作用逐渐增强,国家用于农业机械化的直接投入逐步减少,对农机工业的计划管制日益放松,允许农民自主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,农业机械多种经营形式并存。

1. 有选择地发展农业机械化

从我国耕作制度复杂、劳力众多,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实际出发,国家调整了农机化政策,提出了有步骤、有选择地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针,提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,必须实行机械化、半机械化、手工工具并举,人力、畜力、机电动力并用,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原则,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广适宜技术和机具。主要政策有: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购买、经营农业机械;允许农业机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;农机化必须为发展农村经济、农业生产和农民富裕服务;因地制宜,有步骤、有选择地发展农业机械化;分类指导,重点突破;以经济效益为中心,充分尊重和遵循商品经济规律,让农机化主要在市场的支配下运行;国家对农机生产和使用实行优惠;农机服务组织通过扩大经营增强自身的发展活力。

2. 允许农民自主购买、拥有和经营农业机械

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,农业机械经营与使用分离,导致农机化经济效益低下的问题日益突出。1980年秋,安徽省霍丘县6户农民集资购买了两台江淮50拖拉机和配套农具,办起了第一个农民自主经营的拖拉机站,冲破了象拖拉机这样的生产资料不允许个人经营的禁区,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。

1983年,中共中央1号文件《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》明确指出:“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副产品加工机具、小型拖拉机和小型机动船,从事生产和运输,对于发展农村商品生产,活跃农村经济是有利的,应当允许;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,在现阶段原则上也不必禁止私人购置。”

农民由此获得了自主购买、经营使用农业机械的权力,国家、集体、农民个人和联合经营、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经营农业机械的局面开始出现。农民逐步成为农机化投资、经营的主体,代表着一个新的以民办农业机械化为主要特征的时期的到来。

到1994年,全国农民个体拥有大中型拖拉机48.7万台,小型拖拉机793.7万台,农用载重汽车58.7万辆,农用排灌动力机械769.6万台,机动脱粒机519.4万台,农用水泵667万台,分别占其总量的70.5%、97%、80.6%、77.7%、86.9%和77.8%。在1435.8亿元农业机械原值中,农民拥有1134.6亿元,比重超过79%。

3. 集体农机站、队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

针对普遍存在的“吃大锅饭”、职工生产积极性不高、经济入不敷出、依靠集体补贴过日子的问题,80年代初,集体农机站、队开始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。一般有两种方式:一是集体承包,方法是乡(镇)、村把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承包给农机站、队、组经营,农机站、队、组每年向乡(镇)、村交纳一定的提留和机械折旧费,实行自主经营,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。在一些经济水平比较高、乡镇企业发达、大部分劳动力已经转入第二、三产业的地方,则采取农机队集体承包农业机械和土地的方法,实际上是专业化的机农合一的农业队。二是包机到人。一般是集体只规定承包期限和应交纳的承包费,由承包人自主经营。不少社、队还规定承包人要完成集体分配的农田机耕任务,保证机具技术状态完好,做到安全生产,叫作“一包钱,二包田,三包机况,四包安全”。这种形式由于农民基本上不需要数额较大的一次性投入,花钱不多,收入较高,因而发展很快。到1982年底,集体所有的拖拉机,实行承包经营的达到60%。

4. 形成“计划+市场”的运作机制

1980年以后,国家对农机化的政策进行了逐步的调整,形成了农业机械化“计划+市场”的运作机制。

一方面,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些支持农机化发展的行政、财政、金融政策。一是继续对农机产品实行价格管制,保证农机产品以较低的价格供应农村。1987年农机工业平均利税率仅为9.8%,比机械行业低3.1个百分点,比全国工业各部门的平均水平低12.1个百分点。二是继续采取价外补贴、产销倒挂补贴、减免税收、调拨平价物资等手段,弥补农机企业的政策性亏损。三是继续实行鼓励使用农业机械的优惠政策,每年安排数百万吨平价柴油供应农村,以降低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成本。

另一方面,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,国家对农机工业的指令性计划管理逐步弱化,优惠政策逐步取消,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加大。农机产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,销售商根据市场需求采购农机产品,农民根据生产需要和收益预期自主选择、自主投资、自主经营。

5. 拓宽农机服务范围,改革农机管理工作

改革后的农业机械化的服务领域,从主要为种植业服务发展为面向农林牧副渔各业,以及农副产品加工、农村运输等各个方面。农机经营者可以在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,行使自己的经营自主权,从事各项正当的经营活动。农机服务范围的拓宽,提高了农机人员的收入,增强了农机化的活力。

农机管理部门也改变了过去对农机经营者管得过多过细,干预农机经营活动,确定收费标准等做法,转到了保护农机经营自主权、搞好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、为农机经营者服务、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。1985年,农牧渔业部《关于加强农机化管理工作的意见》指出:“积极支持各种专业户和合作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各种农业机械。有关部门在机具配件供应、油料分配、贷款、技术指导等方面应予以支持”。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名义侵占、平调和挪用农机经营单位和农机经营者的资金和固定资产,不得强行联股分红。”

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把健全农机化服务网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。许多地方把乡农机管理站与农机站合并,改建为农机管理服务站,一手抓基层农机管理,一手搞农机修理、配件供应、技术培训、技术指导等农机化服务工作,为农机经营者服务。1994年,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达到4.1万个,乡以下农机修理点18.1万个,村农机管理服务队16万个,县以下农机化生产服务组织28万个。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农机协会。

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也取得很大进展。1982年,国务院规定农牧渔业部负责拖拉机在田间、场院和乡村道路上的安全管理,农机安全监理成为农机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。到1994年,全国有29个省、直辖市、自治区和324个地(市)、2395个县建立了农机安全监理专管机构,人员22471人。此外,不少乡、村设立安全组织或农机监理员。1994年与1980年相比,拖拉机拥有量由193.04万台发展到887.11万台,增长了359.55%,但农机事故由40916次减少到9143次,伤亡人数由25753人减少到6583人。

6. 以发展小型农业机械为主,开发生产有中国特色的农机产品

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,农业机械化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。针对农民家庭经营规模小、投资能力有限的状况,国家鼓励农民购置小型农业机械,发展以小型农业机械为主的农业机械化,形成了以小型农业机械为主的格局。1994年与1980年相比,大中型拖拉机下降了7.2%,而小型拖拉机增长了336.5%。

农机生产企业面向市场需要,开发适合小生产规模、适合农村购买力、适合国情的农机产品,在联合收割机、农用运输机械、水稻移栽技术、移动式节水灌溉机械、化肥深施技术等方面取得进展,出现了一大批有中国特色的农机产品,深受农民欢迎。

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下几种产品:

(1)农用运输车。过去,由于载重汽车价格高,农民多用拖拉机搞运输。1979年底,第一台农用三轮车在安徽省宁国柴油机厂诞生;1983年,农用四轮车分别在福建省龙马农用车制造有限公司(现名)等三个企业诞生。这个既不同于汽车、也不同于拖拉机、发达国家没有的产品,由于价格低廉,适应性好,深受农民青睐。1988年,根据实际需要,国家对农用运输车的载重量和速度做了限制,进一步推动了农用运输车行业的发展。1992年,农用运输车行业产值、利润超过了拖拉机行业;1993年,农用运输车产量达到130万辆,超过拖拉机产量,成为农机制造业的第一大行业。

(2)以新疆-2为代表的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。中国收获机械总公司1986年开始研制,1993年投产的新疆-2联合收割机,割幅2-3米,喂入量每秒2-3公斤,采用轴流横向双脱粒滚筒结构,积木式部件设计,转弯半径3米,脱粒性能优于国外产品,特别适宜我国单产高、作物收获时比较潮湿、难脱粒的状况,既可在大面积地块收割,也可在几分地的小地块中作业,非常适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联合收割机作业频繁转移、频繁卸粮的特点,而价格只有国外产品的1/3-1/4,投入市场后特别抢手。1998年新疆-2产量达到13000台,社会保有量突破5万台,约占全国联合收割机总量的1/3。在近年参加跨区收获小麦的联合收割机中,新疆-2号占2/3以上。目前我国生产类似产品企业数十家,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成为联合收割机市场上的主打产品。

(3)以桂林-2为代表的背负式联合收割机。针对联合收割机利用率低的问题,80年代中期,桂林联合收割机厂率先研制、生产了桂林-2背负式联合收割机。以后,经过不断开发,形成了与13.23-47.78千瓦拖拉机配套的系列产品,生产能力达到1.5万台,社会保有量约4.5万台。背负式联合收割机是一种我国独创的不自带动力、与拖拉机配套使用的产品,价格低廉,一机多用,一般1-2年可收回成本,特别适合我国农民低购买力的状况。目前,我国生产背负式联合收割机的企业超过百家。

(4)小型移动式节水灌溉机械。小型移动式节水灌溉机械以社会保有量很大的小型拖拉机为动力,一般可以一次完成开沟、施水、播种、覆膜等作业,有的还可以同时施肥,功能较多,效率较高,在抗旱播种中发挥了较大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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